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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通用小型柴油机将试行“新三包” (包含叉车用柴油机)

原创 2004-07-21 00:00 《中叉网》摘
7月1日起通用小型柴油机将试行“新三包”
    一方面,为及时给广大用户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另一方面,也为制止企业过度竞争中的不当"三包",用户非分索赔等不良现象,维护通用小型柴油机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利益,从7月1日起被业内称为"新三包"的《通用小型柴油机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实施细则》开始试行。
    "旧三包"不适应新发展
    据单缸柴油机分会及多缸小柴油机分会秘书长邵仁恩向记者介绍,通用小型柴油机包括单缸柴油机及多缸小柴油机,两个行业共有生产企业150多家。
    单缸柴油机产销量近年来持续上升,2003年产销量达到800万台。全国社会保有量4500万台,包括年供车用(低速载货汽车,即农用运输车)300万台(含在用车更新);拖拉机用200万台;还有境内湖泊江河船用挂浆,每艘配置2~3台,合计60余万台的需求;农业排灌、割晒、收割、脱粒用,合计约50余万台的需求;小功率工程机械、发电等机组配置年需约20万~40万台。其中,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用途的约占总量的15%。
    多缸小柴油机产销也处于高速增长期,2003年达到130万台。全国社会保有量2000万台,年供车用(轻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占年产销总量的92%以上,年供农业生产用途的计8万台左右,约占总量6%。
    之所以制定"新三包"制定标准,邵秘书长指出,主要是因为:1998年9月1日由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国内贸易部,原机械工业部,原农业部共同颁发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曾是通用小型柴油机行业企业实施"三包"的基础文件,但考虑到该规定实施细则的对象是配套于农业生产作业用途的农用移动和固定机组的小型柴油机。而目前,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用途的单缸柴油机约占总量的15%,供农业用途的多缸小柴油机只占总量的6%。单缸柴油机在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上的配套率达38%,多缸小柴油机在轻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上的配套比率达到92%。可以说"旧三包"已不适应当前行业发展的需要。
    邵秘书长特别指出,目前一些企业在过度竞争中推出了各种不适当的"三包"规定,还有个别用户提出的非分索赔都不同程度地损害了行业与企业利益。为维护消费者、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利益,统一、明确三包的责任、义务,规范三包行为,是非常必要的。
    "新三包"扩大了适用范围
    为此,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组织所属的单缸柴油机分会,多缸小柴油机及气缸垫分会理事联席会议制定了《通用小型柴油机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实施细则》,业内称为"通用小柴新三包"。"新三包"进一步明确了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的责任与义务;规定了产品三包有效期、三包标准、不实行三包的范围、产品换退货标准等。小型柴油产品将实行:谁销售整机谁负责三包,谁配套总成谁承担三包以及和配套厂三包逐级追偿的原则。
    最主要的是,"新三包"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不仅仅包括农业用途范围内的产品,而且还包括了:轻型汽车、低速载荷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工程机械、叉车、林业机械、建筑机械和工业设备等用途的柴油机;发电、排灌泵、压气机、冷冻机、电焊机等恒速用柴油机;船用主辅机;植保机组用柴油机。此外,为了避免非分索赔,"新三包"还进一步明确、区分了销售者与消费者的责任,明确了不实行三包的范围,如用户自行改装、调整、拆卸,用户自购零件自行更换维修,运输、保管不当,发生故障未保持原状等都不包括在三包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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