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乱象频现 监管重拳呼之欲出
转载 2014-02-20 09:47 东方网 来源:东方网在连续的行业利好政策刺激下,融资租赁或在2014年迎来新的发展机遇。然而,融资租赁业犹存亟待规范之处。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圈钱”之实、行业征信系统建设滞后等现象,是目前监管层和行业关注的焦点。据悉,规范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将于近期出台,有关部门也已在研究信息登记系统的完善,希望能够参考行业数据来发布规范性文件,有效保护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业内呼吁,对融资租赁业的监管,需要考虑不同类型业务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亟待整顿违规套利
中国租赁联盟预测,未来几年,行业有望保持30%至50%左右的年增速,预计2017年总额可达5万亿人民币,从而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租赁大国。近日,业内更是就“未来五年行业资产规模突破10万亿”的可能性展开了讨论。
“破几万亿的目标还太遥远,现在如果能把违规的问题清理一下,对企业的短期发展来说更现实。”一家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高管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融资租赁业的风险虽然比某些金融业务小,但也不能忽视。应该清理行业环境,让融资租赁业务回归主业,较好地控制风险,这样才能促进其更好发展。”
该高管表示,风控方面最常见的“绊脚石”是,出租人违规经营成为股东变相套取银行资金的工具。“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公司没有将全部精力放在开展主业上,而是在不法股东的操控下,通过关联交易,大量套取银行资金,使所谓的‘融资租赁’变成一个圈钱的渠道,推高了金融风险。”
这部分源于融资租赁企业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该高管表示,金融租赁公司因为有银行背景,所以资金来源压力比较小。相对来说,融资租赁公司则必须开辟多种融资渠道。而如果公司资金来源渠道狭窄,在政策不明朗期借机浑水摸鱼,对于行业来说就是危险因素。所以,政策越早明确,对于规范行业发展越有利。“从政策密集出台的态势来看,对于违规的清理有望很快开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曾在公开场合强调,企业理应回归到融资租赁业务本身,防止以“融资租赁”为名做借款、贷款等行为。
登记制度尚待完善
登记制度和征信体系建设滞后,则是掣肘行业发展的另一因素。业内人士认为,如果行业的登记系统、征信体系不够完善和清晰,很容易出现“一物多租”的情况。加之违约成本较低,很可能带来较大风险。
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副巡视员张蜀东表示,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信息登记系统的完善,希望融资租赁业能够积极加入并提交信息。未来将寻找合适的时机,以提交的企业信息为依据,发布规范性文件,有效保护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借助收集到的数据,也有利于分析行业的基本面,为研究行业政策提供有效的参考。
公开资料显示,2007年起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对融资租赁业务造成了明显冲击。由于缺乏法定的登记机关,出租人虽然拥有租赁物所有权,但是无法避免承租人利用对租赁物的占有权,对同一租赁物重复融资或者擅自处理租赁物的问题。《物权法》没有设定普通动产物权登记制度,难以满足融资租赁交易的实际需要,也无法维护出租人的权益。而一旦融资租赁关系确定,出租人即面临从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地位,落到只有债权却丧了物权的尴尬处境。
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此前表示,虽然行业普遍希望在“司法解释”中明确登记机关的登记效力,但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只能就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问题作出解释,不能超越司法解释的权限。但乐观的一面是,司法解释已考虑从认定第三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和他物权是否构成善意的角度作出了积极的回应。
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坚持了一要保证促进和引导行业的健康发展;二要充分尊重,坚持约定优先;三要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裁判尺度的统一;四要既符合交易实际,也要保持适度的前瞻性等原则。
四大支柱迎政策利好
2013年末至今,融资租赁行业出台一系列政策。政策遍及行业四大支柱——法律、监管、财务、税收,对于规范未来的发展方向起到重要作用。
记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后已经进行了完善,正式的司法解释将于近期发布。此前,相关负责人透露,新的司法解释对融资租赁业合同等相关事宜作出严格规范,为融资租赁业提供了业务实操的依据,将有利于推动行业在正轨上发展。
记者了解到,司法解释充分考虑了影子银行业务的影响和监管问题,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格要求企业日常经营回归融资租赁行业本身的特性,要有实际的租赁物,严防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抵押借款的情况发生。此外,司法解释还鼓励融资租赁业务各方对合同的约定、解除、租赁物的清算等问题做出更细致的规定。
此外,有关部门还在财税、监管方面对融资租赁作出了更细化的要求。2013年底发布的106号文全面取代此前的37号文,对占据融资租赁一席之地的售后回租业务的税收政策进行明确。此外,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赴天津工银租赁考察时表达对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希望寄托,给市场再度注入信心。
进入2014年,有关部门发布的对于影子银行领域的监管措施,提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规范要求,被业内解读为加强行业规范的信号。后续出台的“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对于飞机租赁业务的开展提出了新的支持,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指出了方向。中信建投分析师魏涛认为,飞机租赁业长期依赖银行贷款,放开短中融债券以及保险等各类资金进入,对租赁业无疑是重大利好。
在此背景下,深圳、上海、天津等多地出台扶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条文。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更是提出强化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职责,以及支持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服务“三农”的县域中小型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业界估算,如果县域金融租赁公司的潜力得以开发,资金体量理论上有望达到10万亿元的规模。
前述内资公司人士认为,考虑到已经出台的一系列政策,融资租赁业务在2014年或将迎来一个明显的上升期,企业也在期待后续有更多的细则出台,对不同的业务板块进行规范和扶持。
业内呼吁监管细分
2013年底,银监会发布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被首次提及,成为行业的新焦点。而针对外界对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进展缓慢的质疑,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只要市场能够认可,政策方面不会存在限制。
中国租赁联盟统计显示,2013年以来,金融租赁企业虽然在数量上增幅不大,但其拥有的资金实力不可小觑。金融租赁合同余额约8600亿元,比2012年底增加2000亿元,增幅约30.3%;截至2013年12月底,已开业的金融租赁企业共23家,比2012年底增加3家;总资产突破万亿大关,达到10125.23亿元;实收资本739.48亿元,利润总额188.41亿元。
业内人士表示,金融租赁与实体经济联系紧密,是监管层未来将重视的金融领域,但这只是融资租赁其中的一方面。商务部、财政部等部委出台有关规范,表明监管层已经认识到应将对金融租赁、内资公司和外资公司的监管统合起来,促进行业整体规范发展。
“指导性政策已经出来了,行业协会也已经成立,来自上面的监管和来自下面的自律相结合,才是行业发展的正轨。”业内人士认为,“但不同的业务板块还是有些区分,还应该有适度的调研,在具体操作上更有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