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一:非道路机械T3、T4排放控制法规及处罚解读
转载 2017-02-27 07:33 云内 来源:云内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并于2016年1月1日开始生效,新生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法 》明确将非道路移动机械纳入管理范围,《大气污染防治法》从生产制造、销售、使用、试验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强化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将采取强硬手段,加强震慑,加大处罚,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增加其违法成本,对污染企业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明确规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处罚法规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对于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召回制度
国家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对于投放市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发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从市场消费者手中无偿、强制收回。
更多关于2017年7月1日起非道路移动机械要求排放环保信息公开的内容,敬请关注专题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