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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令第73号、第74号发布!叉车使用单位&生产单位务必看过来~

转载 2023-04-14 09:13 唯创安全 来源:唯创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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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即总局令第73号、第74号

规定要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使用安全责任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两个规定要求相关单位从2023年5月5日起施行。这里主要摘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有关规定:

叉车使用单位必看:

第十章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明确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场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场车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场车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场车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场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依法开展场车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场车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场车安全员发现场车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向场车安全总监报告,场车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场车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场车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场车安全员,并逐台明确负责的场车安全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场车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场车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场车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场车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场车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场车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场车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场车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场车安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制定场车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场车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场车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场车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场车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场车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场车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场车安全监督检查、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场车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场车安全总监职责》。

第一百四十条 场车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场车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场车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场车使用登记;

(二)组织制定场车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对场车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场车;

(四)对场车和作业区域进行日常巡检,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五)编制场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场车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六)按照规定报告场车事故,参加场车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场车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场车安全员守则》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场车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场车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场车安全日管控制度。

场车安全员要每日根据《场车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场车和作业区域进行巡检,形成《每日场车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场车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场车安全周排查制度。场车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场车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场车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场车安全月调度制度。场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场车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场车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场车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场车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场车安全总监职责》《场车安全员守则》以及场车安全总监、场车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一百四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场车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场车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场车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对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场车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场车使用单位的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场车使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为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场车使用单位建立对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场车使用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场车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场车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场车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场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场车安全总监、场车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场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场车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场车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

(三)场车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场车使用安全的检查人员。

叉车生产单位必看:

第十章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场车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场车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场车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场车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场车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场车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场车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场车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关场车生产等否决建议,场车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一百二十九条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场车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场车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二)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

(三)具备识别和防控场车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四)熟悉本单位场车质量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六)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三十条 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场车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

(二)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程序文件;

(三)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

(四)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场车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五)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

(六)实施对不合格品(项)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七)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所生产的场车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八)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九)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

(十)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十二)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场车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场车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场车质量安全总监职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 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审查确认相关工作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

(三)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解决,必要时责令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将情况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

(四)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配合检验机构做好场车型式试验等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场车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场车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场车质量安全员守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场车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场车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场车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场车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场车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场车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场车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场车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场车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场车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场车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场车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场车质量安全总监职责》《场车质量安全员守则》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场车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场车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场车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场车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场车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场车生产要求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场车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场车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场车生产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场车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场车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

第一百四十条 场车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场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场车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场车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质量保证系统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

(三)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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