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国标丨《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12月1日起实施
转载 2024-12-28 09:00 唯创安全11月28日,我国特种设备领域首个用于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GB 45067-2024)正式发布,并于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及安全技术规范,明确了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为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整治提供了明确的判定标准,对及时发现和治理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背景及必要性
2024年1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其中主要任务第二项提出,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体系提升行动,对于以推荐性标准或以试行、暂行办法等文件出台的,2024年底前要积极总结提升为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等,增强权威性。
目前特种设备领域缺少统一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国家标准,根据国务院安委会要求,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制定“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指导特种设备监管部门、使用单位开展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别,及时发现和治理重大隐患,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安全。
2、条款及释义
(1)[引言]
[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安全上要承担主体责任。引言强调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有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判定的主体责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隐患排查,一般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针对各岗位可能发生的隐患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该岗位进行检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特种设备的检验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确保安全使用的必要手段。特种设备制造或使用过程中因制造工艺、材料缺陷、运行环境、管理因素等影响产生重大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检验或技术机构通过检验、检测等手段为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提供技术支持。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虽然监察人员缺少技术手段及时发现设备本质缺陷,但对于使用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等易于发现的程序性缺陷应能在常规监督检查过程中及时发现。引言中列出了通过监督检查判定的项目序号。
考虑到特种设备技术的专业性,使用环境的多样性,工艺过程的复杂性,引言中明确了使用单位可根据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及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对标准未提及的其它事故隐患进行判定。
(2)[范围]
[释义]
规定了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的术语和定义、判定准则。强调了本标准适用于在用的特种设备,同时列举了不适用的特种设备情况。
(3)[术语和定义]
[释义]
对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了定义。明确重大事故隐患对应了“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的严重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定义主要从设备本质安全出发,考虑了危害程度和事故后果。
其中,《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中对事故隐患有如下描述:
事故隐患可以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判定准则-通用要求]
[释义]
明确对各类特种设备的通用要求,包括未取得许可生产、因安全问题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的。发生过事故或者有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这些条款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各类设备都可能存在的严重事故隐患相对应。
(5)[判定准则-锅炉]
[释义]
本条款是对在用锅炉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判定要求。
按《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中“经检验、检测不合格”进行了标准化定义。
按《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中“(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五)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进一步细化。
同时根据事故后果增加了电站锅炉的特殊情况。
(6)[判定准则-压力容器]
[释义]
本条款是对在用压力容器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判定要求。
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中“经检验、检测不合格”进行了标准化定义。
将“固定式压力容器改做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中“(五)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的情况。
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中“(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进一步细化。
(7)[判定准则-压力管道]
[释义]
本条款是对在用压力管道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判定要求。
按《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管道》《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的要求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中“经检验、检测不合格”进行了标准化定义。
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中“(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进一步细化。
(8)[判定准则-移动式压力容器]
[释义]
本条款是对充装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判定要求。
强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四条中“(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危害性。
按《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第8.6条、《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4条的要求,结合事故后果,将错装介质行为确定为严重事故隐患。
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中“(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五)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进一步细化。
(9)[判定准则-电梯]
[释义]
本条款是对在用电梯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判定要求。
按《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中“经检验、检测不合格,”进行了标准化定义。
根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A1.2.7.8的要求,考虑到“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锁安全回路被短接”的后果严重性,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c)、d)是按《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中“(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进一步细化。
e)条是根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A2.2.2.5的要求,综合后果的严重性,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0)[判定准则-起重机械]
[释义]
本条款是对在用起重机械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判定要求。
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第6.4条的规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中“经检验、检测不合格”进行了标准化定义。
针对风险后果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中“(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进一步细化。
(11)[判定准则-客运索道]
[释义]
本条款是对在用客运索道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判定要求。
按《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中“经检验、检测不合格”进行了标准化定义。
针对风险后果按《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附件A的要求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中“(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的细化。
(12)[判定准则-大型游乐设施]
[释义]
本条款是对在用大型游乐设施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判定要求。
按《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规程》第7.5.4.3条的规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中“经检验、检测不合格”进行了标准化定义。
针对风险后果按《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中“(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五)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进一步细化和延伸。
(13)[判定准则-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释义]
本条款是对在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判定要求。
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第4.2.2.3条的规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中“经检验、检测不合格”进行了标准化定义。
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中“(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进一步细化。
e)是针对风险后果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附件D2.17的要求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已于202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所有相关企业务必严格遵循,不容丝毫懈怠。相关监管部门也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使企业切实履行标准要求,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叉车应用环境,为整个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WTSAFE-
叉车防撞,就选唯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