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浙江温州市区这些地方禁用排放超标叉车挖掘机等
转载 2020-01-13 11:48 温州都市报 来源:温州都市报温州网讯 排气烟度超标的挖掘机、叉车、空气压缩机、工业钻探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将在市区部分区域禁用。根据日前发布的《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为进一步提升温州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提升,今年3月1日起,市区部分区域将禁止一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
当前,移动源排放污染已成为我市大气环境的主要污染源。随着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深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成为移动源污染防治重点。根据相关数据调查,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相当于普通机动车排放数倍。为有效控制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更好地改善空气质量,我市于去年12月27日发布了《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根据通告,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为:勤奋路-过境路-双南线-瓯海大道-汤家桥路-江滨东路-府东路-瓯江路构成的合围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通告中所指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雪犁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介绍,一台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量分别是国五重型柴油车的2倍和15倍,相当于200~400辆五人座私家车的排放量。“此次发布的禁用区域面积30多平方公里,根据测算该区域内有非道路移动机械100多台,其中达成禁用标准的有近20台,大多是使用年限8年以上的老旧设备。”工作人员介绍,3月1日,建设生产中企业应该换用排放更低的机械,或者在排气口增设活性炭吸附罐,经专业机构检测达标后即可继续使用。
在禁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予以配合。(记者 谢树华)